余艳霞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 二审代理词
来源:余艳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30
浏览量:1938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代理人。通过庭前的调查,并参与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首先,上诉人开庭时变更上诉请求,认为被上诉人主体等有问题,被上诉人认为于法无据,该请求违反了二审终审制程序。

其次,关于上诉人提到的案由问题,被上诉人在立案时是以租赁合同申请立案,一审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予以立案,且一审法院开庭亦未予以释明,如果案由确实有异议,被上诉人同意变更。

第三,被上诉人主体适格,有权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并有权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出资筹建的台州市黄岩模具塑料交易中心,于筹备期即2004年4月4日与上诉人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后其于2016年1月26日在黄岩区工商局申请注销,在债权债务清理时有遗漏,但被上诉人作为唯一出资人且是权利义务继受人,有权进行本案诉讼活动,这一点在一审法院立案及开庭时已经审查确认。

第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一、被上诉人筹备期与上诉人签订协议,其行为也是为了该主体的利益,被上诉人成立以后,双方均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实际履行,视为认可协议的效力。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履行期15年,现已经实际履行11年,代表双方认可协议的效力和内容,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法律应尊重契约精神,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

二、被上诉人以有偿协议方式取得该地块所有权,并于2001年11月7日缴纳了土地使用费853318元,被上诉人已经有权利支配该地块。被上诉人在取得该地后,因黄岩区政府政策变化,要求引进4S店带动地方经济,故将该地块先后租赁给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几家4S店,承租方因建造房屋时不符合规划要求,因此一直未办理相关证件。但这并没有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益,也未给上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上诉人现在经营不善是经营管理能力有问题,而不是因为土地使用问题造成的。

三、被上诉从1999年3月份起便开始筹备,在筹备期名字使用的名字是“黄岩塑料模具交易中心”,后期报批成立时名字变动为“台州市黄岩模具塑料交易中心”,这一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五《承诺函》、附件六《关于要求成立台州市黄岩模具塑料交易中心的请示》中均已明确,上诉人是知情并认可的,所以双方才会同意将上述文件作为该协议之附件,并且加盖了骑缝章和公章。上诉人应当先回去跟合同签订负责人核实此事后,再决定是否对此事提出质疑。

第五,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土地使用税没有依据。

一、《场地租赁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本协议中的场地租赁费是甲方的净收入,收据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该条即表明租赁费系被上诉人的净收入,包括土地使用税等所有税费由上诉人承担,协议签订时上诉人这一约定明知、认可,并且十多年来一直依约履行。

二、上诉人主张协议第六条“甲方负责承担该场地的土地使用费”,包含土地使用税系理解错误。“土地使用费”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受让人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并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一次性支付给国家的费用,该费用是作为财政资金统一按规定使用,包含使用出让金、场地使用费等形式。而“土地使用税”是取得使用权之后,在使用期限内按年计算,且一年内可以分期缴纳给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税收,两者定义完全不同。

三、本案中《场地租赁协议》明确约定由被上诉人承担土地使用费,被上诉人已经办理完土地使用手续及履行完毕缴纳土地的价款的义务。上诉人应继续依约履行支付场地租赁费及承担相关税费的义务。

最后,上诉人实际租赁面积多于12亩。

从《场地租赁协议》附件二中可以看出,该土地系被上诉人于2001年9月3日取得,上诉人于2004年4月4日承租部分面积。从最后一位承租人王克强的测绘图纸可以看出,上诉人实际占地面积为14.4亩,远远多于协议约定的12亩,四位承租人均认可当初测绘的结果,所有土地由四家分别承租,测绘结果真实并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重新测绘,一审法庭经审查未予准许,是因为现有证据已经足可以认定该事实,是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另,协议第二条约定“场地租赁期限为壹拾伍年,自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且甲方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之日一个月后起算”,但实际上被上诉人是在2005.3月份开始支付租金,被上诉人一直未予追究。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一直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并未因为实际占地面积多于协议约定面积而另行增加租赁费,也未追讨上诉人之前欠付的租金,但被上诉人却公然违背契约精神,拒付场地租赁费。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履行协议的主要内容,现上诉人违背契约精神,未依照约定支付场地租赁费,上诉的目的是利用审限拖延其付款义务。因此,敬请合议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

余艳霞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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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余艳霞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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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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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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