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艳霞律师亲办案例
郑某某赡养费纠纷二审代理词
来源:余艳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30
浏览量:122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接受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同意,由余艳霞律师担任本案被上诉人郑某某的代理人。通过今天的庭审,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现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方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首先,被上诉人与第一任妻子张某某从1992年起开始收养上诉人,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政府1991年1月8日颁布《收养法》,但是当时中国的法制并不像现在这么健全,平民老板姓根本不知道什么法律,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此才会有《收养法》颁布17年后的2008年9月5日,由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民发〔2008〕132号文件,即《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认可《收养法》实施之前已存在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合法性。类似于这种情形的还有同一时代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收养关系基于特殊法制环境而存在,但是仍然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因此,对方代理人在代理人此案时,应考虑到当时的法制环境,考虑问题不宜过于片面。

其次,2005年2月17日温岭市民政局向被上诉人及第二任妻子朱某某发放收养证明,从法律上确认该收养关系的合法性。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早已成立事实收养关系,但因多方面原因双方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直至被上诉人与第二任妻子朱某某结婚后,才依法办理收养证明,进一步从法律上确认了两人之间的收养关系。

第三,上诉人父母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协议,且曾给被上诉人送过35000元,这是上诉人父母为了弥补对上诉人的亏欠。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且协议双方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另还约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生病时应该过来照顾探望。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父母之间曾经是亲属关系,上诉人父母考虑到被上诉人年龄已大经济困难,更基于对上诉人的亏欠,在生活上和经济上给与照顾,我认为这是人之常情,并不能因此否定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被上诉人曾以主张抚养费为由起诉,是在实施法律赋予其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上诉人并不能因此否定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公民的诉权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从上诉人提交的多份《谈话笔录》中也可以明确看出,律师已明确告知被上诉人提起的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被上诉人执意要以此为由起诉并表示愿意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是被上诉人对法律赋予自己诉权的实体方面的处分行为。因此,公民基于自身对法律的认知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即使其认知与法律的真谛有出入也是很正常的,上诉人以此为由否定收养证的合法性于法无据。且该诉讼请求经仙居法院及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存在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由驳回,从侧面印证了该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第五,上诉人2006年6月14日写的日记写到“我还没报答我这个父亲,他养育了我十几年,我一天也没让他过上好日子”,也从侧面印证了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从小养大的事实。感情情真意切,这是十几年的父女情谊。2006年写日记时被上诉人14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产生矛盾,是因为上诉人初中毕业后早恋,本案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年龄差距有61岁,在被上诉人眼里早恋是非常难接受的,处于叛逆期的被上诉人并不能理解父亲这种深沉的爱,故而产生矛盾,但这都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的家庭矛盾。

第二方面:至于上诉人所说的收养证发放程序不合法已提起行政诉讼,应中止本案审理的,被上诉人不认同。

首先,被上诉人认为特殊情况应当特殊考虑,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中止审理,上诉人为了拖延时间提起行政诉讼,方法实在不可取。

其次,被上诉人已85岁高龄又疾病缠身,说句不好听的过了今天不知明日,很有可能等不到上诉人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走完。即使被上诉人熬到最后且赢得本次诉讼,但这个过程中被上诉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他的赡养问题由谁来负责。如果上诉人为拖延时间,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那一纸胜诉的判决书对于他来说又有何意义。养女防老,却不得善终,不得不让人叹惋。

第三方面:关于被上诉人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问题。

如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还有其他人应当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应该在一审时追加共同被告,并且提供相关证据。上诉人在开庭时提供的证据,在2007年时便已存在且上诉人可以取得,不属于新证据,我们不予认可,上诉人因自己的原因未在一审时提供,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敬请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希望法庭对以上代理意见进行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务所

代理人:余艳霞

以上内容由余艳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余艳霞律师咨询。
余艳霞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291好评数6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君玺国际大厦17A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艳霞
  • 执业律所:
    浙江雷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5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台州
  • 地  址: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君玺国际大厦17A